10 下列關於僱傭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錯誤?
(A)受僱人未經僱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B)僱用人縱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仍有補服勞務之義務
(C)受僱人因服勞務所受之損害,如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僱用人縱無過失,受僱人仍 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D)受僱人遵守規則行走於斑馬線上時,遭人闖紅燈撞擊,致須長期臥床休養。該僱傭縱訂有期限, 受僱人得於期滿前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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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23), C(34), D(29), E(0) #348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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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4 條(勞務之專屬性) 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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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錯誤的敘述是 (B) 僱用人縱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仍有補服勞務之義務,因為民法第 487 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時,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而 (A) 僱用人不能將勞務請求權讓與他人,受僱人未得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 (民法第 484 條);(C) 受僱人因服勞務受損害(非可歸責自己),可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民法第 487-1 條);(D) 僱傭關係縱有期限,若有重大事由(如受傷致無法工作),受僱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 489 條),所以 A、C、D 敘述皆正確。 
錯誤的選項解析
  • (B) 僱用人縱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仍有補服勞務之義務:此為錯誤。根據《民法》第 487 條規定,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若僱用人遲延受領勞務,受僱人可請求報酬,並無義務補服勞務。 
其他選項為何正確
  • (A) 受僱人未經僱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第三人代服勞務:正確。依《民法》第 484 條規定,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 (C) 受僱人因服勞務所受之損害,如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僱用人縱無過失,受僱人仍 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正確。依《民法》第 487-1 條,受僱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受損害,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 (D) 受僱人遵守規則行走於斑馬線上時,遭人闖紅燈撞擊,致須長期臥床休養。該僱傭縱訂有期限, 受僱人得於期滿前終止之:正確。若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的重大事由(例如受傷致無法履行),契約縱有期限,他方仍得於期滿前終止之(《民法》第 489 條)。此情況下,受僱人因傷無法工作,有重大事由可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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