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你是警察局承辦人負責鑑驗民眾報備持有之模擬槍,經鑑驗後發現該模擬槍既
非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亦無殺傷力,你應如何處置?
(A)應照相烙印槍號,製發執照後發還報備人
(B)無論該模擬槍有無殺傷力,一律移送地檢署偵辦
(C)應造具流水清冊登記後,發還報備人
(D)發還報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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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83), C(513), D(902), E(0) #1016298
統計: A(133), B(83), C(513), D(902), E(0) #1016298
詳解 (共 7 筆)
#4043189
警察機關受理報備持有專供外銷及研發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注意事項
七、鑑識業務單位鑑驗模擬槍後,應出具鑑定結果,由保安單位依下列規
定處理:
(一)屬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應照相啟印槍號(有槍號者免啟印),製發執照(格式如附件二)發還報備人並收回保管聯單,列冊(清冊格式如附件三)管理。
(二)屬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有殺傷力之虞者,應交由刑事單位依本條例規定處理。
(三)非屬前二款之槍枝者,發還報備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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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5618
第 20-1 條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
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
查禁。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
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
查禁。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
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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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0851
| 法規名稱: | 廢警察機關受理報備持有專供外銷及研發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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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
| 發文字號: | 台內警字第10908731803號 令 |
| 法規體系: | 警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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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543
都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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