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代銷業務的公司甲,若有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何種處分?
(A)令公司甲限期改正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B)令公司甲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C)按公司甲申報之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 正者,按次處罰
(D)按違規情形,停止公司甲之營業處分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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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334), C(4067), D(164), E(0) #2812955

詳解 (共 8 筆)

#5554939
(C)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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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1 條II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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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934

(A)經營仲介業務者

經紀條例 第29條5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B)經紀條例 第29條6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C)經營代銷業務者
經紀條例 第29條2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紀條例 第24-1條1項: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紀條例 第24-1條2項: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D)
經紀條例 第32條1項: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紀條例 第32條2項: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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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512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前二項登錄及發證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資格、程序、廢止認可條件、經紀營業員之訓練資格、課程、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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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經紀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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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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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受撤銷或廢止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於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證書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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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重新請領依據為28條,於破產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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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8575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9條經紀業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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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3805

違反 第24-1條第二項規定,
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 不實,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經處罰二次 仍未改正者,
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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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7711

§29 I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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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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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50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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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整理之表格,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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