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指紋方式為:
(A)原則上按捺右手拇指
(B)原則上按捺左、右手食指
(C)應按捺左、右手拇指及食指
(D)應按捺左、右手全部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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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1245), C(167), D(133), E(1) #147268
統計: A(215), B(1245), C(167), D(133), E(1) #147268
詳解 (共 10 筆)
#873947
| 第 6 條 |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
一、指紋: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者,
依拇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
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二、臉部:應以臉部正面脫帽平視接受臉部影像擷取,有影響影像擷取之
物品,應予去除。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應力求清晰,不清晰者,應重新辦理錄存。
已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者,因殘缺、傷病或其他原因,致無法
與原錄存之識別資料辨識相符者,應於再次入出國(境)查驗時,依第一
項方式重新接受錄存。 修法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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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100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建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
港及澳門居民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
前項檔案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照片、護(證)照號碼及
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註記錄存單位、錄存日期及錄存人員姓
名。
第 6 條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
一、指紋:應以左、右手拇指接受按捺。左、右手拇指有殘缺或傷病者,
依食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
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二、臉部:應以臉部正面脫帽平視接受臉部影像擷取,有影響影像擷取之
物品,應予去除。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應力求清晰,不清晰者,應重新辦理錄存。
已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者,因殘缺、傷病或其他原因,致無法
與原錄存之識別資料辨識相符者,應於再次入國(境)時,依第一項方式
重新接受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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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751
102年12月24日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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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580
個人:食指
大陸: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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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0998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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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
一、指紋: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者,
依拇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
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二、臉部:應以臉部正面脫帽平視接受臉部影像擷取,有影響影像擷取之
物品,應予去除。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應力求清晰,不清晰者,應重新辦理錄存。
已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者,因殘缺、傷病或其他原因,致無法
與原錄存之識別資料辨識相符者,應於再次入出國(境)查驗時,依第一
項方式重新接受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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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56
去美國被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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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70
個人生物特徵辨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六條 第一項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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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01
規定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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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09
8F的你的資料錯誤5F才是正確,因為102年12月24日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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