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超過 3.5 %以上者,應如何補貼該政黨選舉費用?
(A)每票補貼新台幣 30 元
(B)每票每年補貼新台幣 30 元
(C)每票補貼新台幣 50 元
(D)每票每年補貼新台幣 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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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143), C(121), D(832), E(0) #376237

詳解 (共 6 筆)

#1120229
個人:每票30元
政黨:得票率3.5%以上,每票50元(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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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537
可以比較一下,當選門檻依據憲法還是5%,但是補貼門檻依據選罷法則是修正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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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549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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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12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 I.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II.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III.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 IV.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V.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及依前項先予扣除之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VI.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VII.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VIII.第一項、第六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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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1712
原本題目:10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共 2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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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5522

修法了  阿摩這題是不是可以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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