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 的訂定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肉品中是否容許乙型受體素,涉及地方政府維護人民食品安全的事務,地方享有優先立法權
(B)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屬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商業」及第 18 款規定「公共衛生」所 定之中央立法事項
(C)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是否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應依國際標準決定
(D)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對居民健康的維護義務,得就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自訂比 中央更嚴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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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726), C(72), D(225), E(0) #370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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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5 筆)
#73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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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詢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的訂定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憲法法庭裁判依據
本題的判斷依據是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舊稱大法官釋字 793 號的相關案件),該判決的核心爭點在於中央與地方在食品安全標準(特別是萊劑容許量)上的權限劃分。
1. 權限劃分(憲判字 4 號要旨):
中央權限 (B): 食品安全衛生管制的標準制定,涉及全國一致的輸入管理、流通秩序及國際貿易,屬於《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商業」及第 18 款「公共衛生」規定的中央立法事項。
地方權限: 地方自治事項主要在於執行中央法規所定事項,以及在中央未立法或中央許可的範圍內,制定自治條例。
2. 選項解析:
(A) 肉品中是否容許乙型受體素,涉及地方政府維護人民食品安全的事務,地方享有優先立法權: 錯誤。 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定,涉及全國性食品流通、國際貿易的標準制定權屬於中央,地方不享有優先立法權。
(B) 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屬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商業」及第 18 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之中央立法事項: 正確。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明確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制標準的立法權限,屬於中央。
(C) 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是否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應依國際標準決定: 錯誤。 國際標準(如 CODEX)僅作為參考,國家仍有權基於國情、國民健康、風險評估等因素,自行決定是否採用國際標準或制定更嚴格的標準。憲法法庭並未要求「應依」國際標準決定。
(D) 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對居民健康的維護義務,得就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自訂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 錯誤。 憲判字第 4 號判決的結論是,對於中央已制定全國一致標準(即容許殘留量)的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不得另行制定較中央法規更嚴格的標準,否則將牴觸中央法規,侵害中央的事項權限。
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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