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 的訂定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肉品中是否容許乙型受體素,涉及地方政府維護人民食品安全的事務,地方享有優先立法權
(B)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屬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商業」及第 18 款規定「公共衛生」所 定之中央立法事項
(C)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是否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應依國際標準決定
(D)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對居民健康的維護義務,得就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自訂比 中央更嚴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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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967), C(95), D(292), E(0) #3705445
統計: A(28), B(967), C(95), D(292), E(0) #3705445
詳解 (共 5 筆)
#722887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的訂定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肉品中是否容許乙型受體素,涉及地方政府維護人民食品安全的事務,地方享有優先立法權❌
依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此議題涉及國際貿易與全國一致性衛生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而非地方優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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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屬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商業」及第 18 款規定「公共衛生」所 定之中央立法事項✔️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理由:
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包括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涉及全國人民之健康及商品交易等自由權利,且為保障國內貨物之自由流通,上開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訂定應有全國一致之性質,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第148條等規定,屬中央立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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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6號 判判決日期111年05月13日 主文 一、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 二、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理由 .... 肆、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包括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涉及全國人民之健康及商品交易等自由權利,且為保障國內貨物之自由流通,上開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訂定應有全國一致之性質,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第148條等規定,屬中央立法事項。 |
(C) 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是否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應依國際標準決定❌
雖然我國制定標準時會參考國際標準(如 Codex),但法律依據是國內法(食安法)與憲法權限,並非「直接」由國際標準決定國內法效力,且題目重點在於權限歸屬而非標準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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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對居民健康的維護義務,得就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自訂比 中央更嚴格的標準❌
- 這是釋憲時地方政府的主張,但已被憲法法庭駁回。
-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指出,地方不得針對具有全國一致性性質的事項,另訂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來阻礙中央法規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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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781
AI詳解:GoogleAI
本題詢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的訂定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憲法法庭裁判依據
本題的判斷依據是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舊稱大法官釋字 793 號的相關案件),該判決的核心爭點在於中央與地方在食品安全標準(特別是萊劑容許量)上的權限劃分。
1. 權限劃分(憲判字 4 號要旨):
中央權限 (B): 食品安全衛生管制的標準制定,涉及全國一致的輸入管理、流通秩序及國際貿易,屬於《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商業」及第 18 款「公共衛生」規定的中央立法事項。
地方權限: 地方自治事項主要在於執行中央法規所定事項,以及在中央未立法或中央許可的範圍內,制定自治條例。
2. 選項解析:
(A) 肉品中是否容許乙型受體素,涉及地方政府維護人民食品安全的事務,地方享有優先立法權: 錯誤。 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定,涉及全國性食品流通、國際貿易的標準制定權屬於中央,地方不享有優先立法權。
(B) 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屬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商業」及第 18 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之中央立法事項: 正確。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明確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制標準的立法權限,屬於中央。
(C) 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是否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應依國際標準決定: 錯誤。 國際標準(如 CODEX)僅作為參考,國家仍有權基於國情、國民健康、風險評估等因素,自行決定是否採用國際標準或制定更嚴格的標準。憲法法庭並未要求「應依」國際標準決定。
(D) 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對居民健康的維護義務,得就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自訂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 錯誤。 憲判字第 4 號判決的結論是,對於中央已制定全國一致標準(即容許殘留量)的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不得另行制定較中央法規更嚴格的標準,否則將牴觸中央法規,侵害中央的事項權限。
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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