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言論及出版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
(B)言論自由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之意見表達及客觀之事實陳述
(C)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論是否出於營利目的,均受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D)商業性意見表達亦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要求藥物廣告刊播前先送審,已違背事前檢查之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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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91), C(1873), D(5902), E(0) #2032717

詳解 (共 10 筆)

#3702553

(A)(B) J577

(C) J617

(D) J414 藥物廣告事前審查

     J744 化妝品廣告事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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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507334

(D)J414

藥事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其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前應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係為專一事權,使其就藥物之功能、廣告之內容、及對市場之影響等情事,依一定程序為專業客觀之審查,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尚屬相符。

179
1
#3507333

(C)J617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102
0
#4081180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藥物廣告之內容,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係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授權,就同法第六十六條相關事宜為具體之規定,符合立法意旨,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憲法亦無牴觸。
28
0
#5129164

藥物廣告化妝品(釋字第744號)的事先審查是否合憲不同,很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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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4033
保養品是事後審查----因為不會死人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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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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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可參釋字623號。 相關考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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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8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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