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毋須出席議會報告或列席說明?
(A)縣政府人事處處長
(B)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C)縣政府動物防疫所所長
(D)縣政府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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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14), C(153), D(1078), E(0) #2456102
統計: A(173), B(14), C(153), D(1078), E(0) #2456102
詳解 (共 4 筆)
#4734284
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與會人員:
直轄市:一級單位主管、一級機關首長
縣市、鄉鎮市:一級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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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一級單位→處、委員會;一級機關→局處委員會;二級機關→處大隊所中心 (注意「處」兩個都有)
縣:一級單位→處(單身處男);一級機關→局(心機設局);二級機關→隊、所 (一二機關一起背:局隊所)
(A)縣政府人事處處長(單身處男→ 一級單位)
(B)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心機設局→一級機關)
(C)縣政府動物防疫所所長(機關→局隊所)
(D)縣政府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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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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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定期會 |
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
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
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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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
縣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
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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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代表)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 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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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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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市長、鄉鎮市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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