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綠建築之規定, 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若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 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 於百分之多少?
(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二十
(C) 百分之三十
(D) 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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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72), C(228), D(67), E(0) #379274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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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五 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輸水管線之坡度及管徑設計,應符合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之相關規定。
二、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深綠色,且每隔四公尺標記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
三、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昆蟲等雜物進入;地面開挖貯水槽時,必須具備預防砂土流入及防止人畜掉入之安全設計。
四、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應於明顯處標示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名稱、用途或其他說明標示,其專用水栓或器材均應有防止誤用之注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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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新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綠建築基準: 一、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基地保水規定者,其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指標應大 於0‧五五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二、總樓地板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 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但建築物之使用用途為衛生醫療類者,不在此 限。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 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 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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