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並非人民訴訟權之核心範圍?
(A)審級制度
(B)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C)刑事被告享有防禦權
(D)及時之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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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2), B(15), C(139), D(78), E(0) #1410358

詳解 (共 8 筆)

#1631548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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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關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權具有司法上受益權之性質 
(B)訴訟權之保障,實質上須使人民之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 
(C)訴訟權之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予以形成 
(D)各種訴訟案件之審級制度,屬憲法保留事項
7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人民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 
(A)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 
(B)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 
(C)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D)訴訟制度之功能
答案:C  

1.下列何者不屬於訴訟權保障之核心領域?
(A)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B)受及時審判之權利
(C)受三級三審之審級制度保障權利
(D)聽審請求權
答案:C  

10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闡釋之訴訟權保障之核心領域?  
(A)建立三級三審制度  
(B)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  
(C)保障當事人有陳述說明之機會  
(D)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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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813
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二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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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747
審級制度改為→審級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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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912
人民訴訟權之核心範圍包括,公平審判權利,...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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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8087
396號釋字 公懲會一審終結無法救濟沒有...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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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9735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

所謂正當法律程序是指凡涉及人民的財產、自由之剝奪或限制,須經

法院審判程序,(司法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包含:實質上的正當程序程序上的正當程序

實質上的正當程序:旨在確保國家權力作用之實質公平,功能與憲法第23條相當

程序上的正當程序:旨在確保國家權力行使之程序公平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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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600

釋字 396 亦有同樣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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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9745

審級制度法院審判的一種制度,並核心內容(實質上的正當程序及程序上的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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