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對於政黨的「成立」及「解散」,其負責的機關各自為下列何者?
(A)法院、憲法法庭
(B)內政部、憲法法庭
(C)立法院、司法院
(D)內政部、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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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7000), C(138), D(441), E(0) #526575

詳解 (共 3 筆)

#2829871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對於政黨的「成立」及「解散」,其負責的機關各自為下列何者?

(B)內政部:「成立」➡ 依『政黨法』申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政黨法已修訂通過)、憲法法庭:「解散」➡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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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580
憲法法庭的建立,是依據81年5月28日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憲法第2次增修)第13條第2項(現移列為第5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到了94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7次增修條文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亦即,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法,主管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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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857

政黨成立:向內政部申請備案登記即可。
政黨解散:若是違憲的強制解散,必須由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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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7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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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34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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