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所得稅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採分開計算稅額,合併申報。試問 於計算該稅額時,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項目為何?①免稅額 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③薪 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④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⑦幼兒 學前特別扣除額
(A)①②③④
(B)①③⑤⑦
(C)②④⑥⑦
(D)①②③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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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67), C(22), D(286), E(0) #1719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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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15: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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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518
沒有 教育儲蓄特別扣除額 與 幼兒學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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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1185

教育學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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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482

第15條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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