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A)調解程序事件
(B)拘提之強制執行事件
(C)保全程序事件
(D)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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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622), C(29), D(58), E(0) #2436138

詳解 (共 5 筆)

#4259933

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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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2550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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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5872
(A)調解程序事件(X;屬司法事務官事務)
(B)拘提之強制執行事件(O;非屬司法事務官事務)
(C)保全程序事件(X;屬司法事務官事務)
(D)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X;屬司法事務官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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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7053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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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071
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二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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