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有關旅行業暫停營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暫停營業 1 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 15 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並詳述理由,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B)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 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 1 次,期間以 1 年為限,並應 於期間屆滿前 15 日內提出
(C)暫停營業期限屆滿後,應於 15 日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
(D)暫停營業未依規定報請備查,達 3 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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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65), C(64), D(282), E(0) #2294478

詳解 (共 1 筆)

#4426678

發展觀光條例 第42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

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

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

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

,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

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

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

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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