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公務員違反同一事實之行為而發生刑事責任及司法懲戒之競合時,應為如何之處理?
(A)採刑懲併行制
(B)積極競合時,以刑罰為主,懲戒處分失效
(C)消極競合時,若無作成刑罰,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不得為懲戒處分
(D)以刑事或懲戒機關先行受理為準以定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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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84), B(919), C(267), D(592), E(0) #1508993
統計: A(6484), B(919), C(267), D(592), E(0) #1508993
詳解 (共 10 筆)
#2333696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者,仍得懲戒)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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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8978
處罰競合:
刑事+懲戒=>刑懲併行 刑事+行政罰=>刑事
懲戒+懲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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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717
懲戒是維護公務員紀律 刑罰是犯罪行為之處罰
兩者性質不同 所以可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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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524
援引樓上
懲戒是公務員身分上的處罰 可能會降級減俸
刑罰是犯罪行為之處罰
兩者性質不同 所以可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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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668
不認同15f,人生又不是只有國考,知道放棄又不代表全盤皆輸,想必你沒看過已經考了10年以上的全職萬年考生,個人認為那種一股腦叫別人堅持下去的人才是害人最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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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7379
看到這題開始考慮該不該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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