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得逕行拘提之,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條所規定之情形?
(A)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者
(B)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C)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D)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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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7), C(219), D(7), E(0) #346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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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7506
  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3.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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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1.檢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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