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建築法第十五條明定:營造業應設置下列何
者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A) 工地主任。
(B) 專任工程人員。
(C) 營造業負責人。
(D) 技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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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7), B(738), C(71), D(12), E(0) #1272630
統計: A(407), B(738), C(71), D(12), E(0) #1272630
詳解 (共 2 筆)
#1323143
建築法第十五條: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外國營造業設立,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
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前項管理規則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
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
營造業法第三項第九款: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其為技師者,應稱主任技師;其為建築師者,應稱主任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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