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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1265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1265

年份:96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0 會計科目名稱之變更權責機關為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惟應:
(A)送該管審計機關核備
(B)送該管審計機關審議
(C)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D)通知中央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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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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