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實施暫時留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 處所,進行調查
(B)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應備置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C)執行職務人員應告知被暫時留置人有關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之內容,並請其簽名,被暫時留置 人不得拒絕
(D)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中,應載明暫時留置之事由及處置作為。但事由不宜告知者,免予記載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