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直轄市立法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憲法第 118 條,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B)直轄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立法規範居民之基本權利
(C)就食品安全標準之訂定,直轄市與縣(市)應享有相同之權限或應受相同之限制
(D)直轄市得以自治規則要求街頭藝人使用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時,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活動許 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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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8), B(136), C(167), D(458), E(0) #3704403

詳解 (共 5 筆)

#7214585
有關直轄市立法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憲法第 118 條,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 118 條明文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這也是《地方制度法》制定的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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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轄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立法規範居民之基本權利✔️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直轄市得制定自治法規。若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應以「自治條例」定之(需經地方議會通過)。這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在地方自治層級的適用(釋字第 738 號亦肯認地方得在合理範圍內制定較嚴格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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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就食品安全標準之訂定,直轄市與縣(市)應享有相同之權限或應受相同之限制✔️
  1.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萊豬案)指出,食品安全標準(如殘留容許量)涉及全國一致性及國際貿易政策,屬中央立法權限。直轄市與縣(市)在此議題上,均不得制定與中央法規牴觸的自治條例。
  2. 因此,無論是直轄市或縣市,其權限與限制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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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直轄市得以自治規則要求街頭藝人使用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時,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活動許可證❌
  1.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自治條例(需經議會通過)定之。
  2. 釋字 806 號指出,若僅以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或作業要點)限制人民權利,且缺乏自治條例的具體授權,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外,該釋字亦指出,若審查內容涉及「技藝審查」,也違反比例原則。

  3. 但選項 (D) 的主要錯誤在於認為可以用層級較低的「自治規則」來限制基本權利。

釋字第806號          110 年 07 月 30 日

                                            

解釋爭點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否違反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是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職業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

解釋文

  臺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訂定發布施行之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業於110年3月24日廢止)第4條第1項規定:「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第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處理前條第1項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街頭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活動許可證。」及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取得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得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合併觀察上開三規定所形成之審查許可制度,其中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限制之部分,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亦未獲自治條例(D)之授權,與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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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6105
(D) 直轄市得以自治規則要求街頭藝人使用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時,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活動許 可證→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僅得以自治條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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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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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013

D 直轄市要用「自治條例」才可以約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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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863

有關直轄市立法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憲法第 118 條,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 118 條明文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這也是《地方制度法》制定的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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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轄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立法規範居民之基本權利✔️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直轄市得制定自治法規。若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應以「自治條例」定之(需經地方議會通過)。這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在地方自治層級的適用(釋字第 738 號亦肯認地方得在合理範圍內制定較嚴格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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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就食品安全標準之訂定,直轄市與縣(市)應享有相同之權限或應受相同之限制✔️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萊豬案)指出,食品安全標準(如殘留容許量)涉及全國一致性及國際貿易政策,屬中央立法權限。直轄市與縣(市)在此議題上,均不得制定與中央法規牴觸的自治條例。
因此,無論是直轄市或縣市,其權限與限制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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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直轄市得以自治規則要求街頭藝人使用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時,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活動許可證❌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自治條例(需經議會通過)定之。

釋字 806 號指出,若僅以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或作業要點)限制人民權利,且缺乏自治條例的具體授權,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外,該釋字亦指出,若審查內容涉及「技藝審查」,也違反比例原則。


但選項 (D) 的主要錯誤在於認為可以用層級較低的「自治規則」來限制基本權利。







釋字第806號          110 年 07 月 30 日
                                            
解釋爭點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否違反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是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職業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
解釋文
  臺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訂定發布施行之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業於110年3月24日廢止)第4條第1項規定:「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第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處理前條第1項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街頭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活動許可證。」及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取得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得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合併觀察上開三規定所形成之審查許可制度,其中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限制之部分,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亦未獲自治條例(D)之授權,與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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