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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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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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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5年 - 10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5656 |
科目: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5年 - 10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5656
年份:
105年
科目: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10 某甲係為我國有戶籍之國民,戶籍設在桃園市,然因在兩岸均有觸犯刑事犯行,現於中國大陸服刑之中, 我國可否根據兩岸兩會所簽訂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作為法源,而先行將某甲借提回臺灣受審?
(A)可依據該協議第 8 條借提之
(B)可依據該協議第 9 條借提之
(C)該協議尚無自大陸地區借提某甲回臺受審之條文規定
(D)自可依據該協議之相關條文規定,海峽兩岸政府進行協商之後,再將某甲借提回臺受審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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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thes40423
B1 · 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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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A 第...
(共 3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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