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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5656 |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5656

年份:105年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10 某甲係為我國有戶籍之國民,戶籍設在桃園市,然因在兩岸均有觸犯刑事犯行,現於中國大陸服刑之中, 我國可否根據兩岸兩會所簽訂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作為法源,而先行將某甲借提回臺灣受審?
(A)可依據該協議第 8 條借提之
(B)可依據該協議第 9 條借提之
(C)該協議尚無自大陸地區借提某甲回臺受審之條文規定
(D)自可依據該協議之相關條文規定,海峽兩岸政府進行協商之後,再將某甲借提回臺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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