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某甲種旅行業辦理接待香港、澳門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投保之責任保險,應包含旅客家屬來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其最低保額為何?
(A)新臺幣 5 萬元
(B)新臺幣 10 萬元
(C)新臺幣 15 萬元
(D)新臺幣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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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57), C(6), D(17), E(0) #860609
統計: A(15), B(157), C(6), D(17), E(0) #860609
詳解 (共 1 筆)
#1280431
第 53 條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
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
範圍至少如下:
一、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三、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
範圍至少如下:
一、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三、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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