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海巡機關人員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取締有違法排放污染海洋之船舶,依法得對該船舶進行檢查,上
述有關發動檢查船舶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拒絕提供相關規定之資料
(B)所提供之資料與實際情況顯然不符
(C)未持有效證件與紀錄
(D)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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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9), C(72), D(301), E(0) #1352335
統計: A(39), B(29), C(72), D(301), E(0) #1352335
詳解 (共 3 筆)
#4135452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航行之船舶,有任何違法污染海洋環境之排放行為時,中華民國得要求該船提供其識別標誌、登記港口、上次停泊及下次
停泊之港口,以及其他必要之相關資料,以確定是否有違法行為發生。
前項有違法排放嫌疑之船舶,若拒絕提供相關規定之資料,或所提供之資料與實際情況顯然不符,或未持有效證件與紀錄,或依實際情況確有進行
檢查之必要時,中華民國得對該船進行實際檢查,並在有充分證據時,提起司法程序。
前項被檢查或起訴之船舶,依國際協約規定之程序提供保證書或適當之財物擔保者,應准其繼續航行。
停泊之港口,以及其他必要之相關資料,以確定是否有違法行為發生。
前項有違法排放嫌疑之船舶,若拒絕提供相關規定之資料,或所提供之資料與實際情況顯然不符,或未持有效證件與紀錄,或依實際情況確有進行
檢查之必要時,中華民國得對該船進行實際檢查,並在有充分證據時,提起司法程序。
前項被檢查或起訴之船舶,依國際協約規定之程序提供保證書或適當之財物擔保者,應准其繼續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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