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以所有之意思,15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未登記土地,下列何者不是時效取得中斷之 事由?
(A)甲嗣後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乙未登記之土地
(B)甲嗣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乙未登記之土地
(C)非基於甲之意思而喪失土地之占有,但嗣後回復其占有者
(D)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乙起訴請求甲返還未登記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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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86), C(370), D(108), E(0) #278068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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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七十一條       占有人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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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595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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