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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18923 | 科目:租稅各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18923

年份:103年

科目:租稅各論

10 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多少比例,方才准許認列?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六
(C)百分之二十
(D)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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