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子公司取得之股利所得,應如何課稅?
(A)不計入所得課稅
(B)計入所得課稅,國外子公司繳納之公司所得稅以及該筆股利所得之國外已繳納稅款,在限額內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C)計入所得課稅,該筆股利所得之國外已繳納稅款,在限額內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D)計入所得課稅,該筆股利所得之國外已繳納稅款,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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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1), C(123), D(12), E(0) #1026975
統計: A(20), B(61), C(123), D(12), E(0) #1026975
詳解 (共 2 筆)
#2983802
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屬人主義」,依照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課稅;只有取得境內營利事業分配的股利,才屬於免稅所得,若是來自境外營利事業分配的股利,則算是投資收益,須課徵20%營所稅。
企業在境外成立「子公司」,境外子公司獲利,須認列投資收益,即為股利,必須在台課徵20%營所稅;而若獲利但不分配,按照權益法的基礎,認列母公司投資國外子公司,依股權比例認列投資收益,加徵5%未分配盈餘。
如有取得境外股利時,避免重複課稅,該境外所得在國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扣抵當年度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稅額。
分公司與子公司:
外國子公司 | 外國分公司 | |
| n 費用分攤 n | n 子公司不得分攤母公司各項管理費用。 n | 分公司若符合營所稅查核準則第七十條相關規定者,得分攤總公司各項管理費用。 |
| n 所得稅繳納 n | n 子公司於臺灣產生之盈餘,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將稅後盈餘分配予母公司,則由子公司先扣繳股利稅款。 n | n 分公司依臺灣稅法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其利潤匯回時,不須課稅(某些國家爲减輕與子公司之稅負差距,另課徵分公司利潤稅。) n |
| n 租稅減免 n | n 外國子公司為一獨立法人,適用臺灣之獎勵投資優惠。 n | n 外國分公司目前排除在促進産業升級條例租稅减免之適用範圍外。 n |
| n 盈餘累積 n | n 子公司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5營所稅。 n | n 外國分公司爲總公司之一部分,我國現行規定無保留盈餘及加徵稅款之問題。 n |
| n 攤計課稅 n | n 子公司無法提示帳證者,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核定,具懲罰性質。 n | n 分公司無法提示帳證,亦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核定,惟部分行業之分公司可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以營業收入之某一百分比核計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無須提示帳證。 n |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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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618
法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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