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若採依5%門檻條款的規定,各政黨得票比率未達5%以上者,其得票數不列入政黨比例代表制名額之計算。此一規定涉及下列何種選舉原則?
(A)普通原則
(B)平等原則
(C)直接原則
(D)秘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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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1502), C(194), D(15), E(0) #186250

詳解 (共 2 筆)

#5075062

釋字第721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2日辦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及第2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一票以區域(含原住民)候選人為投票對象,一票以政黨為投票對象,區域選出立法委員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單一選區代表制),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政黨比例代表制)。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同年月18日公告當選人名單。

聲請人制憲聯盟認上述關於立委選舉之規定,違反國民主權原則,侵害平等選舉原則暨平等權、參政權之保障,有選舉無效及不分區立法委員有當選無效事由,與公民黨共同提起選舉訴訟;聲請人綠黨則為訴訟參加。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選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制憲聯盟及綠黨即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前揭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等規定,牴觸憲法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7條及第129條等所彰顯之選舉平等原則,聲請解釋。

引用自: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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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選舉原則:係基於國民主權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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