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可符合 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及 1967 年關於難民地位之議定書第 1 條規定所定義之「難 民」?
(A)因利比亞國內情勢動盪,由該國北部沿岸沿地中海逃往義大利之人
(B)因車諾比核災而從其境內遷徙至歐盟境內之人
(C)因氣候變遷導致海平面上升之吐瓦魯境內遷徙至紐西蘭之人
(D)因尼泊爾大地震而從該國境內逃離至不丹之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2), B(14), C(22), D(8), E(0) #1187095

詳解 (共 1 筆)

#2334111

難民地位公約第一條第2項第1款,無論請求庇護者具有國籍、或無國籍都適用。

難民的定義是:「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不能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的任何人。」

依據公約定義,主要限於遭到「人為政治迫害」的「政治難民」(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政治見解)。

因此,此公約庇護對象尚未包括因為天災戰爭其他經濟社會因素的「戰爭難民」或「經濟災民/流民

B.C.D皆為因天災而離開本國,故不符合難民地位公約中的難民定義。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2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