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B)不得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為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C)得對總統身體進行鑑定
(D)總統無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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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0), B(481), C(50), D(301), E(0) #3295780
統計: A(2510), B(481), C(50), D(301), E(0) #3295780
詳解 (共 4 筆)
#6200340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僅及於其個人犯罪之暫緩訴究,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於偵查或審 判程序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為避免證據湮滅,致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已無起訴、審判之可能,仍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程序,例如勘驗物件或電磁紀錄 、勘驗現場、調閱文書及物件,以及自總統以外之人採集所需保全之檢體等。但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 保障之意旨,上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措施,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其有搜索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之必要者,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 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
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並非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謂之 「刑事上之訴究」,因此不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之範圍內。惟以他人為 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如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 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但總統得捨棄此項優遇而到場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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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238
(A) 若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B)

(C) 不得對總統身體進行鑑定

(D)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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