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藥師交付調劑藥品,其容器包裝無需載明之項目為:
(A)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
(B)開處方者姓名
(C)調劑處方者姓名
(D)調劑年月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0), B(1430), C(40), D(16), E(0) #406811

詳解 (共 4 筆)

#2901048

第 20 條     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患之姓名及性別。

二、藥品名稱。

三、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

四、藥品用法及用量。

五、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

六、調劑者姓名。

七、調劑或交付日期。




10
0
#3992534

開處方者姓名 →處方簽上

3
0
#5545776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5485311
個人覺得比較容易搞混的是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8、20條 及 藥師法 第19條
(藥師法第19條和醫師法第14條幾乎相同)
有顏色的部分是相同的~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