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A 大廈地上 10 層,每層有 4 戶住家,地下 3 層為停車場與避難空間,甲
購買門牌號碼 3 之 1 號門戶居住。下列何者屬於甲單獨享有之所有權?
(A)大廈門牌號碼 3 之 1 號之專有部分
(B)位於地下 1 樓兼有避難空間目的之法定停車位
(C)大廈基地之權利持分
(D)可供設置廣告物之大廈外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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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4), B(31), C(71), D(10), E(0) #2909813
統計: A(1684), B(31), C(71), D(10), E(0) #2909813
詳解 (共 2 筆)
#7288332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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