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裝設之監視器所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多久內銷毀之?
(A)立即銷毀
(B)一個月
(C)三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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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46), C(7), D(1349), E(0) #581792
統計: A(87), B(46), C(7), D(1349), E(0) #581792
詳解 (共 2 筆)
#459512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
I.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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