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傷病申請停役是服勤單位核定。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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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8), C(0), D(0), E(0) #1673406

詳解 (共 1 筆)

#5922298
法規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0條、11條,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10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或經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替代役役男有停役情事者,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應繕造停役名冊,檢具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經主管機關核定停役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停役登記列管及處理,並通知替代役役男及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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