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警察行使職權之敘述,何者符合法條內容?
(A)經警察遴選為第三人者,除應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
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B)警察行使職權,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得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
請終止執行
(C)警察對人實施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3 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
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D)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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