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
(A)投資未上市(櫃)股票
(B)投資公債、公司債
(C)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D)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05), B(76), C(190), D(100), E(0) #3411179
統計: A(3305), B(76), C(190), D(100), E(0) #3411179
詳解 (共 4 筆)
#6347701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
1.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2.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3.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25
0
#6402009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
1.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2.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3.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