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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10.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其目的主要係為:
(A)維護軍隊國家化原則
(B)保障文官之職業權利
(C)防止軍人干政
(D)基於專業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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