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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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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年份:
93年
科目:
公職◆憲法
10.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其目的主要係為:
(A)維護軍隊國家化原則
(B)保障文官之職業權利
(C)防止軍人干政
(D)基於專業考量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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