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何時作成並予確認?
(A)當次會議結束前。
(B)當次會議結束後1日內。
(C)當次會議結束後3 日內。
(D)當次會議結束後7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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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1), C(5), D(10), E(0) #3290903

詳解 (共 1 筆)

#6197337
第 11 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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