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關「生前契約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金錢信託,其法律依據除信託法規外尚有殯葬管理條例
(B)信託財產的運用範圍得為核准設置之火化場需用土地
(C)殯葬業者應將消費者支付之一切對價的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
(D)信託業應將信託財產按月逐筆結算造冊於次月底前交付殯葬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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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759), C(719), D(2755), E(0) #1784125
統計: A(493), B(759), C(719), D(2755), E(0) #1784125
詳解 (共 6 筆)
#3568582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3條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與交付方式 本契約信託財產係指殯葬禮儀服務業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與消費者簽訂生前 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予信託業之金錢。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其一次或分次收取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費用,應按月逐筆結算造冊,於次月底前將該信託清冊及費用交付予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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