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關藥物、化粧品之稽查及取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衛生局人員赴化粧品製造廠稽查,得出具單據抽取化粧品,但化粧品色素除外  
(B)取締偽藥、劣藥、禁藥,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
(C)衛生局人員赴藥品製造廠稽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藥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D)對於涉嫌偽藥、禁藥者,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檢驗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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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382), C(973), D(337), E(0) #537191

詳解 (共 10 筆)

#778518

(A)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25 I

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直轄巿或縣(巿)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B) 藥事法施行細§38

 

(C) 藥事法§71 I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D) 藥事法§77 I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

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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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013
單據抽驗為藥物,原價抽取為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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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318

(A)衛生局人員赴化粧品製造廠稽查,得出具單據抽取化粧品,但化粧品色素除外(應包含)   
(B)取締偽藥、劣藥、禁藥,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 
(C)衛生局人員赴藥品(化妝品)製造廠稽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藥品(樣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D)對於涉嫌偽藥、禁藥者,()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檢驗後,再行處理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直轄巿或縣(巿)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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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434

補充一下,新法現在都不用錢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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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741
49 有關藥物稽查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衛生主管機關對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B)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原價抽驗藥物販賣業者之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 
(C)衛生主管機關得出具單據抽驗藥物販賣業者之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 
(D)抽驗藥物之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為限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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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217
73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
(共 2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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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8212
36.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不法藥物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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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8094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舊法)→化妝品衛生安...
(共 2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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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872

(A)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化粧品業者之處所,抽查其設施、產品資訊檔案、產品供應來源與流向資料、相關紀錄及文件等資料,或抽樣檢驗化粧品或其使用之原料,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為前項抽樣檢驗時,其抽樣檢驗之數量,以足供抽樣檢驗之用為限,並應交付憑據予業者。

執行抽查或抽樣檢驗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B)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38

取締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 () 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

(C)藥事法第71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本條所列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D)藥事法第77條 

直轄市或縣 ()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就偽藥、禁藥部分,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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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1906

所以不再需要原價抽取

而是交付憑據、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 就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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