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關藥物、化粧品之稽查及取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衛生局人員赴化粧品製造廠稽查,得出具單據抽取化粧品,但化粧品色素除外
(B)取締偽藥、劣藥、禁藥,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
(C)衛生局人員赴藥品製造廠稽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藥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D)對於涉嫌偽藥、禁藥者,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檢驗後,再行處理
統計: A(93), B(2382), C(973), D(337), E(0) #537191
詳解 (共 10 筆)
(A)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25 I
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直轄巿或縣(巿)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B) 藥事法施行細則§38
(C) 藥事法§71 I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D) 藥事法§77 I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
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A)衛生局人員赴化粧品製造廠稽查,得出具單據抽取化粧品,但化粧品色素除外(應包含)
(B)取締偽藥、劣藥、禁藥,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
(C)衛生局人員赴藥品(化妝品)製造廠稽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藥品(樣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D)對於涉嫌偽藥、禁藥者,得(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檢驗後,再行處理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直轄巿或縣(巿)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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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衛生主管機關對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B)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原價抽驗藥物販賣業者之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
(C)衛生主管機關得出具單據抽驗藥物販賣業者之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
(D)抽驗藥物之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為限
(A)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化粧品業者之處所,抽查其設施、產品資訊檔案、產品供應來源與流向資料、相關紀錄及文件等資料,或抽樣檢驗化粧品或其使用之原料,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為前項抽樣檢驗時,其抽樣檢驗之數量,以足供抽樣檢驗之用為限,並應交付憑據予業者。
執行抽查或抽樣檢驗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B)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38 條
取締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
(C)藥事法第71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本條所列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D)藥事法第7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所以不再需要原價抽取
而是交付憑據、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 就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