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關追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匯票不獲承兌時,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追索權
(B)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C)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D)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不得再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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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 C(8), D(53), E(0) #2061897
統計: A(4), B(3), C(8), D(53), E(0) #2061897
詳解 (共 3 筆)
#6129223
(A) 匯票不獲承兌時,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追索權
第 85 條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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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第 87 條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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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第 88 條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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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不得再行使追索權
第 96 條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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