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內部稽核單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隸屬於董(理)事會
(B)應定期向管理階層報告
(C)對內部控制缺失應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D)係為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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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782), C(26), D(114), E(0) #3348924
統計: A(221), B(782), C(26), D(114), E(0) #3348924
詳解 (共 2 筆)
#6441388
(A)
第 10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B)
第 36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前項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信用合作社得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替代。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前項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信用合作社得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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