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為逃避銀行債務,將其不動產贈與移轉登記予乙,銀行為保障其債權,得對該贈與行為,向法院主張何
種權利?
(A)撤銷權
(B)抵銷權
(C)代位權
(D)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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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5), B(535), C(145), D(227), E(0) #2492152
統計: A(2465), B(535), C(145), D(227), E(0) #2492152
詳解 (共 1 筆)
#5626998
債權人的撤銷權:
是指當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人的債權時,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減少而致其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
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的權利,屬債權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我國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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