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發票地為台北市,以土地銀行嘉義分行為付款地之支票,其付款之提示期限為何?
(A)發票日後七日內
(B)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C)發票日後一個月內
(D)任何時間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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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3), B(2368), C(919), D(708), E(0) #637682
統計: A(453), B(2368), C(919), D(708), E(0) #637682
詳解 (共 4 筆)
#910543
票據法
第一百三十條 (提示期限 )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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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945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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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5664
發票地為台北市,以臺灣銀行台南分行為付款地之支票,其付款之提示期限為何?
(A)發票後七日內
(B)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C)發票日後一個月內
(D)任何時間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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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6429
票據法第130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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