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老王為甲公司僱用之司機,某日老王因執行職務,不慎撞傷張三,請問在無法定例外情形下,應由下列
何人對張三負損害賠償責任?
(A)老王單獨負責
(B)甲公司單獨負責
(C)老王及甲公司連帶負責
(D)老王及甲公司各負一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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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4), C(3026), D(43), E(0) #1696162
統計: A(41), B(44), C(3026), D(43), E(0) #1696162
詳解 (共 3 筆)
#5296845
第 188 條
1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 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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