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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_新進約僱人員甄試試題_環保組-化驗、操作維護:環保法規及時事、政府採購法#79839 | 科目:環保法規常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_新進約僱人員甄試試題_環保組-化驗、操作維護:環保法規及時事、政府採購法#79839

年份:104年

科目:環保法規常識

10.雲林縣政府提出「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並報請環保署核備,後經環保 署正式發函雲林縣政府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其主要立論為下列何者?
(A)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B)販賣或使用生煤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C)該自治條例第 3 條及第 4 條採取「全面禁止」使用生煤之管制規範,剝奪「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中 規定,直接賦予人民請求核發使用生煤許可之權利
(D)販賣或使用生煤之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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