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一輻射工作人員於 42 歲時停止參與輻射工作,雇主應將其職業曝露紀錄,至少再保存 多少年?
(A) 30
(B) 33
(C) 42
(D)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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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53), C(0), D(8), E(0) #2097109

詳解 (共 3 筆)

#368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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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8439

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應記
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
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
前項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
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向其提供第一項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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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6134
這是一道關於游離輻射法規中,對於輻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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