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權基金
(B)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七月一日開始,至隔年六月三十日終了
(C)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依機關別或基金別編列
(D)預算得設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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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5), C(576), D(388), E(0) #2334936
統計: A(112), B(5), C(576), D(388), E(0) #2334936
詳解 (共 5 筆)
#5361735
預算法 第 4 條 (基金之意義與種類)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A)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預算法 第 12 條(會計年度與年度名稱)
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B)
預算法 第 20 條(分預算)
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C)
預算法 第 22 條(預備金之種類)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D)︰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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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976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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