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大眾捷運法規定,下列何行為得於禁建範圍內為之?
(A)連通設施
(B)障礙物之堆置
(C)
廣告物之設置
(D)工程設施之構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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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0), B(99), C(127), D(126), E(0) #2009539
統計: A(1040), B(99), C(127), D(126), E(0) #2009539
詳解 (共 2 筆)
#4565417
大眾捷運法
第 45-1 條
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或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
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障礙物之堆置。
五、土地開挖行為。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禁建範圍公告後,於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
物及障礙物,有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者,主管機關得商請該管
機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期不辦理者,強制拆除之。其為合法之建築
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工
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障礙物之堆置。
五、土地開挖行為。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禁建範圍公告後,於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
物及障礙物,有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者,主管機關得商請該管
機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期不辦理者,強制拆除之。其為合法之建築
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工
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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