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申請投資土地開發且無償提供捷運設施所需空間及其應持分土地所
有權者,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得酌予增加,但增加之面積以不超過提供捷運系統場、站及相關設施
使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地面各層可建樓地板面積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的上限為何?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四十
(D) 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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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247), C(165), D(793), E(0) #816231
統計: A(234), B(247), C(165), D(793), E(0) #816231
詳解 (共 2 筆)
#1136631
| 第 29 條 |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土地開發且無償提供捷運設施所需空間及其應持分土地 所有權者,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 一、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外,得視個案情形酌予 增加,但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提供捷運系統場、站及相關設 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地面各層可建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 比,乘以二分之一為限。(即50%) 二、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之高度得不計入高度限制外,並得視個案情 形酌予增加,但增加部分以不超過該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倍,並以 三十公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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