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憲法對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採取何種規範方式?
(A)列舉中央有權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未列舉之事項屬於地方
(B)列舉地方有權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未列舉之事項屬於中央
(C)分別列舉中央與地方有權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未列舉之事項屬於中央
(D)分別列舉中央與地方有權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未列舉之事項按其性質採均權原則劃歸中央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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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42), C(109), D(1652), E(0) #2397014

詳解 (共 3 筆)

#4665002
第 十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 107 條中央立法並執行)
第 108 條中央立法事項)
第 109 條立法事項)
第 110 條立法並執行事項)
第 111 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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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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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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